(2016)赣0302执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XX萍、刘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萍,刘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02执1093号申请执行人XX萍,男,40岁,1976年10月9日出生,住萍乡市。被执行人刘建,男,36岁,1980年12月6日出生,住萍乡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萍与被执行人刘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应执行标的139000.0元,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安民初字第20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军审判员 苏杭审判员 潘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钟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