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4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彭春香与左兴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春香,左兴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4441号原告:彭春香,女,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左兴明,女,195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彭春香与被告左兴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彭春香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春香的申请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春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春香负担。审判员 王晓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