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与贵州金凤农牧有限公司、吕东岩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贵州金凤农牧有限公司,吕东岩,陈治宇,张燕,李艳琴,李堂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879号原告: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住所地:七星关区碧阳大道观邸三楼[A区2-22-3]。组织机构代码:59936347-2。负责人:代勇。委托代理人:刘斌(特别授权)、李世宏,贵州创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金凤农牧有限公司。被告:吕东岩,男,1974年8月12日出生,现住贵州省大方县经济开发区。被告:陈治宇,身份信息不详。被告:张燕,身份信息不详。被告:李艳琴,身份信息不详。被告:李堂文,身份信息不详。原告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诉被告贵州金凤农牧有限公司、吕东岩、陈治宇、张燕、李艳琴、李堂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按原告提供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均未能向贵州金凤农牧有限公司、陈治宇、张燕、李艳琴、李堂文送达法律文书。本院已告知原告,其起诉的被告主体身份信息不明确,要求其向本院提供本案被告的准确信息,但原告及其代理人一直未向本院提供。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起诉的被告主体身份信息不明确,因此,其起诉依法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80.00元,全额退还原告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孔羽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潘毅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