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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4执107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王明星与邓小玲、张汉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星,邓小玲,张汉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24执107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明星。被执行人邓小玲。被执行人张汉锋。王明星与邓小玲、张汉锋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624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邓小玲、张汉锋在银行无存款,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王明星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期限不受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程实忠审判员 尤明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远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