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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4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江苏广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江苏广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4630号原告: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石路150号聚信广场1幢26-20、21、22、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305130287T。负责人:马黎明,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前娅,重庆圣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广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惠澄大道77号A楼53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331195877F。法定代表人付衍震,身份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江苏广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江苏广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广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任韵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