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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蒋某、王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389号申请执行人:蒋某,男,1978年9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王某,女,1982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本院在执行蒋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已查明被执行人王某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宋广胜审 判 员  刘学云代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薛 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