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蒋某、王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389号申请执行人:蒋某,男,1978年9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王某,女,1982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本院在执行蒋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已查明被执行人王某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宋广胜审 判 员 刘学云代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薛 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