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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1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程保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程保枝,刘锋,刘君,李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1民初172号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街188号丰源智能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277889947。主要负责人:敖革新,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艳,女,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系该支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锦龙,男,198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系该支行职员。被申请人:程保枝,女,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申请人:刘锋,男,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申请人:刘君,男,198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申请人:李璇,女,1981年12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贵溪市。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与被告程保枝、刘锋、刘君、李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程保枝、刘锋、刘君、李璇150万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程保枝、刘锋、刘君、李璇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文亮人民陪审员  李玉英人民陪审员  陈小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