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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民初1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闫家象、闫丽等与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中心学校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家象,闫丽,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中心学校,闫军良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1413号原告:闫家象,男,生于1966年5月4日,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原告:闫丽,女,生于1964年2月5日,汉族,住址同上。证号码412901196402051005。被告: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中心学校。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中心学校。法定代表人:陈保喜,任校长职务。被告:闫军良,男,生于1991年3月14日,住南阳市内乡县。原告闫家象、闫丽与被告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中心学校、闫军良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闫家象、闫丽于2017年5月11日以双方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家象、闫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闫家象、闫丽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建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姚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