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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民初189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山东驰中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山东驰中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正顺车轮有限公司,郭福聚,郭根聚,刘建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1899号之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住所地:广饶县乐安大街561号。法定代表人:孙培伟,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山东驰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城潍高路116号。法定代表人:李振平,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山东正顺车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西水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象芬,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郭福聚,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被申请人:郭根聚,男,1960年11月1日出生。被申请人:刘建生,男,1967年4月9日出生。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与山东驰中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正顺车轮有限公司、郭福聚、郭根聚、刘建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于2017年5月8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驰中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正顺车轮有限公司、郭福聚、郭根聚、刘建生相应的存款或财产,并已由申请人出具担保函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山东驰中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东营市房权证广饶县字第潍博路0065、0066、0067工业用地各一宗;潍高路004、019、040自建房各一处;广国用(2005)第0100号工业用地一宗;广国用(2014)第497号工业用地一宗;查封被申请人山东正顺车轮有限公司名下广国用(2014)第075号工业用地一宗,广集用(2007)第038号工业用地一宗。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20年5月10日止。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曲英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