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3民初1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枣阳万象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肖奎、韩向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阳万象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肖奎,韩向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初1167号原告:枣阳万象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光武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志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艳,该公司员工。被告:肖奎,男,198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被告:韩向农,男,197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原告枣阳万象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奎、韩向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枣阳万象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枣阳万象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阳万象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204元,减半收取计3602元,由枣阳万象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彭金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