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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恢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薛军贤与景朝刚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完毕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军贤,景朝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恢114号申请执行人:薛军贤,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被执行人:景朝刚,男,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灞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军贤与被执行人景朝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景朝刚已将全部案款5093.80元交于本院,均发放申请执行人薛军贤,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1民初19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苏 谦审 判 员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欧笑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