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24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陈祖锐与莫戈、吴叶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祖锐,莫戈,吴叶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民初24567号原告:陈祖锐,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灿豪,男,住广东省中山市,系陈祖锐所在广东省阳春市XX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莫戈,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吴叶衡,女,197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陈祖锐与被告莫戈、吴叶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后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祖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灿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莫戈、吴叶衡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祖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莫戈、吴叶衡清还借款本金10万元给原告陈祖锐;2.判令被告莫戈、吴叶衡承担借款本金的利息暂计为3.9万元,(利息计算方法:3000元/月×13个月)计算至全部清还为止。以上借款本金和利息暂共计13.9万元。事实及理由:原告陈祖锐与被告莫戈为朋友关系。2014年10月11日被告莫戈因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陈祖锐请求借款10万元,原告陈祖锐先后两次共将9.7万元转入被告莫戈的银行账户,以及应被告莫戈要求将现金3000元交付给被告莫戈,被告莫戈于2014年10月12日收到该笔借款后立下借据一张并承诺在每月12日支付利息3000元给原告陈祖锐,借款期限为一年。但借款到期后,被告莫戈无力偿还,于是在2015年10月19日找到原告陈祖锐协商,原告陈祖锐同意被告莫戈续借半年。续借期满后,被告莫戈于2016年4月18日再次找到原告陈祖锐协商,希望再续借三个月,原告陈祖锐再次答应其要求。2016年7月12日,被告莫戈又再次找到原告陈祖锐协商,希望能再次续借。而且被告莫戈自2015年10月续借后没有如期支付利息,只是在2016年4月18日续借时立下一份欠原告陈祖锐2015年10月份、12月份,2016年1月份、2月份利息共1.2万元的欠条,以及2016年7月12日续借时又立下一份欠原告陈祖锐2016年3月、4月、5月、6月、7月利息1.5万元的欠条。其后,原告陈祖锐曾多次向被告莫戈追讨有关还款事宜,被告莫戈却一直用各种借口搪塞,拒绝还款,并对原告陈祖锐避而不见。由于在借款时,被告吴叶衡与被告莫戈系夫妻关系且本案之借款发生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吴叶衡有义务向原告陈祖锐偿还该借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陈祖锐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原告陈祖锐明确其第2项诉求中的利息计算方式为:2015年10月、12月,2016年1~11月,共计13个月,每月按3000元计算,共计3.9万元,2016年12月至清偿全部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按每月3000元计算。被告莫戈、吴叶衡未作答辩。原告陈祖锐围绕其诉求主要提交了欠条、借据、中国农业银行转账凭证、婚姻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并对案情进行了陈述。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且无相反证据反驳,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陈祖锐与莫戈为朋友关系,莫戈因资金周转向陈祖锐借款。2014年10月11日,陈祖锐通过银行转账向莫戈支付5万元,10月12日,又通过银行转账支付4.7万元。收到上述4.7万元同日,莫戈向陈祖锐出具借条一张,主要载明:现借到陈祖锐现金10万元整,每月12日支付利息3000元,借期1年。此据为证。莫戈在借条上签字并捺印。借款后莫戈未能如期还款,与陈祖锐协商后,对借款进行了多次展期,具体情况如下:2015年10月19日约定续借半年,2016年4月18日约定续借3个月,2016年7月12日约定续借8个月至2016年12月18日。另外,因拖欠借款利息未付,莫戈还曾向陈祖锐出具2份欠条,分别为:2016年4月18日莫戈出具欠条1份,载明:欠陈祖锐2015年10月、12月,2016年1月、2月4个月利息共1.2万元;2016年7月12日莫戈出具欠条1份,主要载明:欠陈祖锐2016年3月、4月、5月、6月、7月共利息1.5万元。出具上述欠条及借条后,莫戈未能如约还款付息。陈祖锐追讨无果,遂于2016年11月22日诉至本院,并提出前述诉求。诉讼中,陈祖锐述称,涉案10万元借款,9.7万元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剩余3000元于莫戈出具借条当天以现金方式支付。另查,莫戈、吴叶衡原为夫妻关系,双方于2001年2月26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6月15日登记离婚,后于2015年7月17日登记复婚,并于2016年6月27日再次登记离婚。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陈祖锐、莫戈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莫戈拖欠陈祖锐借款本金10万元的事实,有涉案前述证据及陈祖锐当庭陈述为证,且无相反证据反驳,本院予以确认。借款应当清偿,诉讼中,借款期限届满,陈祖锐要求莫戈偿还借款本金的诉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根据本案证据显示,双方虽约定利息每月3000元,折合为每年36%,但该标准已超出了法律保护的最高限度,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2015年10月、12月,2016年1月至11月,共计13个月的利息,按每年24%标准计算,每月利息为2000元,共计2.6万元。2016年12月起的利息,按每年24%标准计算。莫戈本案债务,发生在其与吴叶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吴叶衡应负清偿责任。综上所述,陈祖锐本案诉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计算标准,应以本院核定为准。莫戈、吴叶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不影响本院对案件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莫戈、吴叶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祖锐清偿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16年11月为2.6万元,2016年12月起的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每年24%的标准计至清偿全部借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元(该款原告陈祖锐已预交),由原告陈祖锐负担288元,由被告莫戈、吴叶衡共同负担2792元,两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陈祖锐。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波审 判 员 熊 伟人民陪审员 张子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勉谭银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