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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8财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乡县支行、河北蕾兹万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乡县支行,河北蕾兹万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李志卫,韩雪,李志军,李君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8财保46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乡县支行,住所地:肥乡区井堂街与广安路交叉口西北侧法定代表人:卫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尹利波,系该行法律顾问。被申请人:河北蕾兹万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装备制造园区(肥乡区工业园区新华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志卫被申请人:李志卫,男。被申请人:韩雪,女。被申请人:李志军,男。被申请人:李君尉,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乡县支行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蕾兹万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李志卫、韩雪、李志军、李君尉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北蕾兹万印刷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000元;二、冻结被申请人李志卫银行存款200000元;三、冻结被申请人韩雪银行存款400000元;四、冻结被申请人李志军银行存款400000元;五、查封被申请人李君尉位于邯郸市丛台区北仓路227号房产一套(邯房权证国字第××号)。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一年,查封房产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立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印)书记员  魏英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