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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3行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淑珍与四平市公安局、梨树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珍,四平市公安局,梨树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303行初17号原告王淑珍,女,195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平市梨树县。委托代理人褚维英,四平市铁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四平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杨维林,局长。被告梨树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姚广宇,局长。本院受理原告王淑珍诉被告四平市公安局、被告梨树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因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及对限制人身自由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均为梨树县公安局,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告王淑珍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宋 武审 判 员  王新玲人民陪审员  徐桂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晨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