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302执2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高安旗与张晓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安旗,张晓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302执2501号申请人高安旗,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晓伟,男,汉族。本院在申请人高安旗与被执行人张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高安旗与被执行人张晓伟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302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剑审 判 员 任海斌代理审判员 庞 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郝 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