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辖终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河北潮商投资有限公司、张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潮商投资有限公司,张卫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辖终5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潮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胜利北大街178号神州嘉园27-5-801。法定代表人:林少明,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卫红,女,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上诉人河北潮商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卫红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2民初47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河北潮商投资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营业执照地址虽在长安区,但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故长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错误,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涉合同约定双方纠纷由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管辖,现因行政区划调整,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已被裁撤,故双方约定无法实现。原审法院根据诉涉合同推定双方约定管辖为被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没有法律依据,应予纠正。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河北潮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胜利大街178号神州嘉园27-5-801,此地址属于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裁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结果正确。上诉人主张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但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上诉人要求移送管辖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瑕疵,但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超代理审判员 聂瑞强代理审判员 王晓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