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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2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榆林市艺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梅成功、刘生兴、李世雄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林市艺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梅成功,刘生兴,李世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209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艺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凤花。被执行人梅成功,男。被执行人刘生兴,男。被执行人李世雄,男。关于榆林市艺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梅成功、刘生兴、李世雄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02民初548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梅成功、刘生兴、李世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梅成功、刘生兴、李世雄向榆林市艺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偿付本金人民币60万元及利息180400元、逾期利息3024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2460元、执行费1063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李世雄、刘生兴名下有房产,分别位于西沙富康路南税苑小区3幢1-7、3幢1-202(房产证号00441**)和东郊兴中路兴业巷5排2号(023999)。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世雄名下所有的位于西沙富康路南税苑小区3幢1-7、3幢1-202(房产证号00441**)房产。二、查封被执行人刘生兴名下所有的位于东郊兴中路兴业巷5排2号(房产证号0239**)房产。三、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李世雄、刘生兴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李世雄、刘生兴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