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8执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査振宏、杨续高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査振宏,杨续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8执1134号申请执行人:査振宏,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传周,岳西县石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杨续高,男,198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申请执行人査振宏与被执行人杨续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4600元、案件受理费583元、执行费719元,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向杨续高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査振宏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萍审判员 芮泽青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储诚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