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2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赵吉英与大连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吉英,大连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2926号原告:赵吉英,女,现住庄河市。被告:大连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原告赵吉英与被告大连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赵吉英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赵吉英负担。审判员 赵日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毛毅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