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5民初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郭中兴与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中兴,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司莫特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5民初959号原告:郭中兴,男,1985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茜,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99号。法定代表人:陈正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其松,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艳芳(未出庭),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南京司莫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桥林工业园区公所路5号。法定代表人:王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祥,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中兴诉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司莫特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中兴以已采取其他方式解决其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郭中兴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集体和国家的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中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600元,减半收取11800元,由原告郭中兴负担。审判长 安时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欣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