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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1执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蒋礼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礼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1执499号移送执行机构:水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蒋礼德,男,1967年9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住水城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蒋礼德财产刑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蒋礼德系水城县南开乡发仲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并于2017年3月24日已死亡,且名下无任何财产,家中有两个孩子,其中次子系××患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水城县人民法院(2017)黔0221执4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太洪审判员  黄堂富审判员  谢礼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卢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