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1执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蒋礼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礼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1执499号移送执行机构:水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蒋礼德,男,1967年9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住水城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蒋礼德财产刑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蒋礼德系水城县南开乡发仲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并于2017年3月24日已死亡,且名下无任何财产,家中有两个孩子,其中次子系××患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水城县人民法院(2017)黔0221执4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太洪审判员 黄堂富审判员 谢礼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卢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