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民初1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柴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6民初1943号原告:柴某,女,1963年7月2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贤明、王晓萍,苏州市吴中区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男,1964年5月12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原告柴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柴某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0元,由原告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建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丽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