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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6民初1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柴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6民初1943号原告:柴某,女,1963年7月2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贤明、王晓萍,苏州市吴中区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男,1964年5月12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原告柴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柴某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0元,由原告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建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丽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