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1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韩建生与韩占明、高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建生,韩占明,高兴华,王新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1民初803号原告:韩建生,男,1970年6月5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告:韩占明,男,1965年1月15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告:高兴华,男,1967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被告:王新城,男,1970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乐陵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建生诉被告韩占明、高兴华、王新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建生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建生的撤诉。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计7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金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