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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1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韩建生与韩占明、高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建生,韩占明,高兴华,王新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1民初803号原告:韩建生,男,1970年6月5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告:韩占明,男,1965年1月15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告:高兴华,男,1967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被告:王新城,男,1970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乐陵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建生诉被告韩占明、高兴华、王新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建生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建生的撤诉。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计7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金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