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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6民初18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昌邑市大富印花有限公司与曾荣贵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邑市大富印花有限公司,曾荣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6民初1855号之一申请人:昌邑市大富印花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法定代表人:付述民,总经理。被申请人:曾荣贵。本院于XX年X月X日作出(2016)鲁0786民初XX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的查封措施。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曾荣贵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曙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海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