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4财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 被继承人龚某1、张某、陈某、龚某2、唐某、龚某3、罗某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某,龚某1,张某,陈某,龚某2,唐某,龚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4财保50号申请人: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竹县东大街东段201号。法定代表人:谢宏,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宽,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任市镇正南街143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23198708156734。(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清庭,系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罗某,男,1993年1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大竹县。被申请人:龚某1,男,2012年5月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大竹县。法定代理人:罗某,男,1993年1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大竹县(系龚某1兄长)被申请人:张某,男,1933年5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大竹县。被申请人:陈某,女,194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大竹县。被申请人:龚某2,男,193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大竹县。被申请人:唐某,女,193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大竹县。被申请人:龚某3,女,1991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大竹县。申请人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险人龚某4、张中玲在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竹支公司应当享有的保险金予以冻结。申请人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辖范围的大竹县杨家农村信用合作社所有的竹阳镇青年路党校商住楼B幢1—3号(产权证号:大竹县房权证竹阳镇字第000158**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保险人龚某4、张某在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竹支公司的保险金50万元;二、查封申请人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辖范围的大竹县杨家农村信用合作社所有的竹阳镇青年路党校商住楼B幢1—3号(产权证号:大竹县房权证竹阳镇字第000158**号);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自力审 判 员 代文勇人民陪审员 廖富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邓鸿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