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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2执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扬子江支行、安庆市经典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扬子江支行,安庆市经典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石化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郑和友,宋华,郑和平,陈晓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2执保93号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扬子江支行,住所地安庆市。负责人董笑,支行行长。被申请人安庆市经典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庆市大观区。法定代表人郑和平。被申请人安庆市石化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法定代表人郑长生。被申请人郑和友,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被申请人宋华,女,1978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被申请人郑和平,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被申请人陈晓玲,女,1970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扬子江支行与被申请人安庆市经典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石化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郑和友、宋华、郑和平、陈晓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庆市经典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石化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郑和友、宋华、郑和平、陈晓玲的银行存款2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扬子江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庆市经典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石化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郑和友、宋华、郑和平、陈晓玲银行存款2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方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白兆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