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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刑更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朱佛映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佛映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刑更82号罪犯朱佛映,男,1983年6月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甘肃省通渭县人,现于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以(2012)城刑初字第13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佛映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2016年12月20日本院以(2016)甘11刑更717号刑事裁定不予减刑。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7年4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服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本院认为,该犯在兰州农行办理了金穗白金信用卡,恶意透支本金199000元,利息40872.64元,恶意透支数额巨大,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且属金融犯罪,入监后不积极退赃,不能消除其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佛映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新平审判员  刘叔权审判员  马建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海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