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1司惩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何世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决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川0921司惩10号被拘留人:何世华,男,195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被拘留人何世华在本院(2017)川0921民初169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何世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决定如下:对何世华司法拘留十五日。执行时间自公安机关对其采取控制措施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次日起三日内,向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