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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2民初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梁雪芬与广西大��市场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雪芬,广西大裕市场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天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2民初675号原告:梁雪芬,女,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委托代理人:张宏新,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炳瑜,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西大裕市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兴宁区望州南路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674455222。法定代表人:刘耀泽,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旭东,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广西天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望州南路132号第五层05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2099451011U。法定代表人:刘耀泽,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旭东,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雪芬与被告广西大裕市场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天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与(2016)桂0102民初4408号案属于同一类案件,现该案已经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由于该案的审理结果对于本案的审理具有利害关系,现该案尚未审结,故本院须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刘孙丽人民陪审员  聂广文人民陪审员  黄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蔡建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