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5民初29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台龙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与上海孜淳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台龙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上海孜淳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9208号原告:上海台龙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揭秋平,经理。被告:上海孜淳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曹燕华。原告上海台龙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与被告上海孜淳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台龙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元,减半收取计3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台龙房地产经纪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王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