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民初1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黄林与曾大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林,曾大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1656号原告:黄林,男,汉族,1980年2月29日出生,住德阳市旌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冷桂芝(系原告之妻),女,住德阳市旌阳区。被告:曾大香,女,汉族,1958年6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系被告之子),男,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原告黄林与被告曾大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林撤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黄林负担。审 判 员 张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陶星书 记 员 宋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