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雍建民与西安银海工业用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雍建民,西安银海工业用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735号申请人:雍建民,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被申请人:西安银海工业用布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法定代表人:刘晓丽,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雍建民与被申请人西安银海工业用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按国家规定的比例为其缴纳2008年10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费用。经审查,申请人雍建民之执行申请,并不具备《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二)项“给付内容明确”的申请执行条件,故对其申请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雍建民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苏 谦审 判 员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欧笑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