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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民初2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安修与孙玉珍、张正得张正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安修,孙玉珍,张正得张正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2385号原告:张安修,男,194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孙玉珍,女,汉族,住泗阳县。被告:张正得张正德,男,汉族,住泗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安修与被告孙玉珍、张正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张正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安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安修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薛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