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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3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乔小民与乔晓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小民,乔晓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3961号原告乔小民,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乔晓冬,现住长春市朝阳区。在本院审理原告乔小民诉被告乔晓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乔小民于2017年5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小民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小民撤诉。审 判 长  王文涛代理审判员  夏 禹人民陪审员  王晓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大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