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3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乔小民与乔晓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小民,乔晓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3961号原告乔小民,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乔晓冬,现住长春市朝阳区。在本院审理原告乔小民诉被告乔晓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乔小民于2017年5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小民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小民撤诉。审 判 长 王文涛代理审判员 夏 禹人民陪审员 王晓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大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