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02民督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木诚、普洱市思茅区泰极泉温泉大浴场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木诚,普洱市思茅区泰极泉温泉大浴场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02民督252号申请人:木诚,男,1955年6月6日出生,纳西族,劳务工人,住昆明市宜良县。被申请人:普洱市思茅区泰极泉温泉大浴场,住所普洱市思茅区茶苑路**号。负责人:洪双宝,法定代表人。申请人木诚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木诚已于2017年4月死亡,其不具备当事人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木诚的支付令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黄海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尹慕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