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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3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程月姣与胡强华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月姣,胡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3财保25号申请人程月姣。被申请人胡强华。申请人程月姣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胡强华在银行账户存款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鄂b×××××雪佛兰小型轿车。案外人袁焱元于2017年5月10日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西塞山区王家湾123-5号房屋(产权证号为:黄房权证西字第××号)提供担保,并保证如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愿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的全部损失。本院认为,申请人程月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案外人袁焱元位于西塞山区王家湾123-5号房屋(产权证号为:黄房权证西字第××号);二、冻结被申请人胡强华在银行账户存款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鄂b×××××雪佛兰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邱 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蔡帆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