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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吴启树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启树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1刑初69号公诉机关延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启树,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河南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和龙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2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延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6年6月8日被延吉市检察院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对其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刑检刑诉[201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启树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15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洪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启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至2015年8月期间,被告人吴启树在其妻子刘秀萍(已死亡)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时,采取帮助、附和等手段,作案如下:1、2015年8月某日17时许,被告人吴启树同刘秀萍以在珲春市买地皮,资金不足为由,在延吉市河南街农运二手车有限公司诈骗李延某52,000元人民币。2、2012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吴启树同刘秀萍、吴某某以给吴占某之女吴甲某办理去北京国防军校上学为由,分两次在延吉市河南街大千家居城骗取了吴占某90,200元人民币。3、2015年2月至3月10日间,被告人吴启树同刘秀萍、吴某某以给姜某之子徐某某办理去北京国防军校上学为由,分两次在延吉市河南街以现金支付及银行汇款方式骗取姜某36,500元人民币。被告人吴启树于2015年12月2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启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身份证明,破案经过,汇款收据、刘秀萍银行邮政储蓄账单,短信记录,证人郭树某、吴某军、徐某某、徐彦某、翟广某、吴甲某、马淑某的证言,被害人李延某、姜某、吴占某的陈述,被告人吴启树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启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启树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吴启树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启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为2017年5月10日起至2019年4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赃款,返还给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金英玉人民陪审员  迟传英人民陪审员  张恩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