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行申1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刘志强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行申15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刘志强,男,汉族,现住梅州市梅县区。再审申请人刘志强因与梅州市公安局要求蒙冤平反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4行终3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志强提起再审申请称:原审裁定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法院依法应予保护,因此申请人主体适格,且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申请人请求:撤销(2016)粤14行终31号行政裁定;依法改判支持申请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认为,刘志强申请公安机关对其在文革期间的有关违法事实进行平反,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分局已多次作出《公安机关信访事项告知单》,告知其信访事项已经有关机关复核,不再受理。梅州市公安局亦以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分局主动履行了信访告知事项为由作出《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刘志强申请事项属于《信访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所规定的信访事项。涉案《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是梅州市公安机关对刘志强信访事项作出的答复,对刘志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的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刘志强的起诉并无不当。刘志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志强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建平审判员 林劲标审判员 刘德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