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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辖终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林嘉荣、何穗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嘉荣,何穗华,莫艺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5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嘉荣,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洪,广东卓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穗华,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莫艺东,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林嘉荣因与被上诉人何穗华以及原审被告莫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1544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户籍所在地为佛山市顺德区,但自2014年起即在中山市小榄镇工作生活,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涉案《借款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发生争议双方同意在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述合同中的管辖条款可以认定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并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该管辖条款应为合法有效。原审法院依据有效的协议管辖条款作为原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君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