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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民初6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勇与被告高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高巧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6045号原告:李勇,男,1970年3月28日生,汉族。被告:高巧玲,女,40岁左右,汉族。原告李勇与被告高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李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梅海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金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