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民申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卫江涛与被申请人张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卫江涛,张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民申1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卫江涛,男,1975年7月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素军,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薇,女,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系被申请人张素军妻子。再审申请人卫江涛因与被申请人张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6)晋1002民初2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卫江涛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在审理中,邮寄送达的开庭传票等签收人为×××,并非申请人本人,送达程序违法。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具的借款合同和借条是在申请人的诱导和胁迫下所出具的,申请人没有提供向申请人转款的证据,申请人也从未向被申请人支付过利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应当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决,进行再审。被申请人张素军提供书面意见称,一审法院向申请人的工作单位依法送达了开庭传票,申请人的同事代为签收,已经进行了合法送达。被申请人通过自己妻子李薇的银行卡陆续向申请人转账5万元,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且申请人曾支付过8000元利息,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向申请人卫江涛的工作单位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等,并在回执上注明了申请人的电话,后由申请人的同事代为签收,因此原审法院已经进行了合法送达,对申请人的该项申请理由不予支持。申请人提出借款合同及借条是在被申请人的诱导和胁迫下所出具,但就此主张没有充分证据可以证实,因此其申请理由不能成立。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供了向申请人转款的银行转款明细及证人证言等,申请人卫江涛虽然否认收到被申请人的款项,但并没有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卫江涛申请再审的理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综上,申请人卫江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卫江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苏立强审 判 员 : 董 云代理审判员 :牛凌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静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