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3执20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凌艺瑄、黄文凯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艺瑄,黄文凯,杨雯婷,麦小远,陈涛,曾鸣镝,黄益新,柳州市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207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凌艺瑄,女,198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黄文凯,男,200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法定代理人:黄静月,女,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杨雯婷,女,201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理人:王天梅,女,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麦小远,女,1973年12月1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陈涛,男,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被执行人:曾鸣镝,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黄益新,男,1957年6月2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广西柳州市。被执行人:柳州市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北雀路138号。法定代表人:曾和生。本院在执行凌艺瑄与黄文凯、杨雯婷、麦小远、陈涛、曾鸣镝、黄益新、柳州市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已扣划被执行人黄文凯、杨雯婷、麦小远、陈涛、曾鸣镝所继承杨学智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515760元;已查封被执行人黄益新、柳州市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房屋四间(套)。因被执行人黄益新、柳州市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该房屋抵押给他人,以及被其他法院首次查封,本院对该房屋暂不宜处置。此外,被执行人黄文凯、杨雯婷、麦小远、陈涛、曾鸣镝、黄益新、柳州市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凌艺瑄对本院调查结果无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水祥审判员 严敬军审判员 覃汉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龙 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