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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4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陕西航空医科职业技术学校申请执行中国飞行试验研究院远方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航空医科职业技术学校,中国飞行试验研究院远方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33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航空医科职业技术学校。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国家航空基地飞豹路。法定代表人:张玉荣,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李海,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国飞行试验研究院远方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人民路东段。法定代表人:郑立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龙兴,男,195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航空医科职业技术学校与被执行人中国飞行试验研究院远方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案款686618.9元,逾期利息512787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738元、鉴定费41197元及执行费9725元,合计793556.9元。但被执行人中国飞行试验研究院远方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中国飞行试验研究院远方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银行名下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中国飞行试验研究院远方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银行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通知书、协助划拨通知书为准);二、查封、扣押中国飞行试验研究院远方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白凌河执行员  张 艳执行员  曹正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博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