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1民初1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斯庆嘎与郭挨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斯庆嘎,郭挨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1民初1483号原告斯庆嘎,男,1982年7月29日出生,蒙古族,现住乌拉特中旗。被告郭挨仑,男,汉族,现住五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斯庆嘎与被告郭挨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斯庆嘎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斯庆嘎撤诉。案件受理费3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