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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8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周同春、彭应波等与满一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同春,彭应波,彭秋珍,彭应福,满一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8民初399号原告:周同春,女,1944年3月13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鹤峰县,原告:彭应波,男1977年12月9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鹤峰县,原告:彭秋珍,女,1970年11月4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鹤峰县,原告:彭应福,男,1973年3月7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鹤峰县,周同春、彭秋珍、彭应福的委托代理人:彭应波,男1977年12月9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鹤峰县,被告:满一海(又名满益海),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土家族,茶叶经销商,住鹤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同春、彭应波、彭秋珍、彭应福诉被告满一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原告于2017年5月1日以可以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四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同春、彭应波、彭秋珍、彭应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同春、彭应波、彭秋珍、彭应福负担。审判员  范先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田红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