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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02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袁生环与刘德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生环,刘德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02民初956号原告:袁生环,男,1965年6月15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宜州市。被告:刘德顺,男,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原籍广西博白县,现住河池市金城江区。原告袁生环与被告刘德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生环撤诉。案件受理费934元,减半收取46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袁生环负担。审判员  欧继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 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