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民初1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四川长城恒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长城恒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1682号原告:四川长城恒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南段115号。法定代表人:汪晓宴。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泽永,男,公司员工。被告:杨松,男,汉族,生于1973年8月13日,住绵阳市涪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小艳,女,汉族,生于1970年7月20日,系被告之妻。委托代理人:杨文超,男,汉族,生于1952年4月3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系绵阳市涪城区西河路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原告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和解并已履行,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长城恒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昌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童金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