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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恢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翟延令与王爱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延令,王爱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945号申请执行人:翟延令,女,1966年11月22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王爱敏,女,1975年4月14日出生,现住庄河市。本院在执行翟延令与王爱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行全部履行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费132元已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并将被执行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庄民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平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