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刑终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余云鹏非法拘禁、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云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刑终180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云鹏,曾用名余鹏,男,2000年6月17日出生于江西省瑞昌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瑞昌市。2016年8月17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被瑞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瑞昌市看守所。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余云鹏犯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4月5日作出(2016)赣0481刑初26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余云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余云鹏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余云鹏犯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余云鹏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余云鹏撤回上诉。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2016)赣0481刑初263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华代理审判员 欧阳宇代理审判员 张欢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游鑫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