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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3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钟某与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罗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3民初95号原告:钟某,女,1990年10月25日生,汉族,昆明市东川区舍块乡九龙村委会居民,住东川区。被告:罗某,男,1984年8月19日生,汉族,昆明市东川区舍块乡九龙村委会小米地小组居民,住东川区。原告钟某诉被告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钟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5元免收。审 判 长  赵天丽人民陪审员  杨 津人民陪审员  陈 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潘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