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3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钟某与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罗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3民初95号原告:钟某,女,1990年10月25日生,汉族,昆明市东川区舍块乡九龙村委会居民,住东川区。被告:罗某,男,1984年8月19日生,汉族,昆明市东川区舍块乡九龙村委会小米地小组居民,住东川区。原告钟某诉被告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钟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5元免收。审 判 长 赵天丽人民陪审员 杨 津人民陪审员 陈 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潘金龙